立遗嘱 一一俗子 遗嘱,不那么好听的字眼,许多人可能唯恐避之不及。 遗嘱,顾名思义,是对身后事的安排,是有话要交待,让后人如此这般地去做,实现逝者生前牵挂的最后一个心愿。 遗嘱,首先有遗,然后有嘱。有遗,即有什么可以留传下来的东西,物质的或精神的,有嘱,即想对后人说的话,做出的交待。有的人有遗无嘱,虽然有东西要留下来,但自己并不想多说什么,让后人在自己逝世后自行去处理;有的人无遗有嘱,沒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可留,但就是想对后人说些什么;有的人无遗无嘱,沒有什么可留,也沒有什么可说,无声无息地"走"了;最后就是有人有东西可留下来,有话要嘱咐后人去办,这种才会产生"遗嘱"。 有了遗嘱的念头,必须付之实施,有两种做法:一是行将就木时,把心里话直接说出来,希望后人照此办理;一是不愿意提早说出来,希望去世后让后人遵照自己意愿去办,那么只是把生前想说的话变成文字留存起来,这就形成遗嘱。 写遗嘱以文字为根据,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,以免失效。留遗嘱一般是老年人的事情,年纪大了,预感来日不长,趁思维还清楚,能够完全表达自己意愿时,留下文字记录。 立遗嘱传统,推测与人类起源紧密相连,先人有话要留下来,后人必须洗耳恭听。后来文字记载,整个封建社会数千年历史少不了遗嘱这一说。古代立遗嘱相对简单,长辈临终前把子孙召到床边,一一交待,办理落实就行了。封建社会"天地君亲师"至高无上,必须无条件尊从,前辈遗嘱也是一言九鼎,不可儿戏。从皇族到庶民,口头遗嘱也就约定俗成,顺理成章地流传下来。 清朝早期发生了一件立遗嘱的趣事一一"密诏传位",即把口头遗嘱变成文字遗嘱,让后人按皇帝秘密写下的遗言行事,主旨是指定皇位继承人。 密诏传位是清朝皇帝的创举,始于康熙,因为九子夺嫡带来的政治风波,康熙为了确保政权的稳定交接,也为了保护继承人不受到攻击而采取的策略。康熙在位时写下密诏,将诏书藏在了乾清宫正殿上方《正大光明》匾后面。自康熙以后,密诏就成为确定继承人的一个重要方式,正大光明匾也就成了隐藏传位密诏的好地方。除了正大光明匾后诏书外,还有另一份诏书放在别的地方,待君主死后,再将两份诏书放在一起验证,确认无误后,下一任继承者才能承袭王位,成为新的掌权者。 密诏传位也并非万全之策,仍有空子可钻。据传,康熙诏书写的本是"传位十四子",雍正工于心计,私下搞到密诏,改头加尾,把"十"字改为"于"字,岂不成了"传位于四子","名正言顺"地坐上龙椅宝座。慈禧太后更奇葩,不管谁当皇帝,我行我素,三度垂帘听政,47年里实际掌控着朝庭大权,看谁奈我何? 现代进入了法制社会,盛行文字遗嘱,有了许多明文规定。其主要特征为:属单方法律行为,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愿,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;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,不能设立遗嘱;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,如果代书遗嘱,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,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;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的法律效力行为,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前提。 立遗嘱成为老年社会的一股强劲潮流,滚滚而来。2019年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25388万人,占总人口的18.1%,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17603万人,占总人口的12.6%,整个社会正由"老龄化"快速迈向"老龄"转变。立遗嘱成为许多老人的一桩心事,想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。 中华遗嘱库应运而生,第一个登记中心于2013年3月21日在北京正式挂牌运行,几年来已拓展到诸多省市。 专门的遗嘱机构,只是立遗嘱的一条渠道,成千上万遍布全国各个地方有立遗嘱愿望的老人,八仙过海各显神通。有的仍然沿用传统口头交待,有的私下订立待公开,有的写好已经公证,有的与正规机构挂钩,反正五花八门,应有尽有。因此引起家庭纠纷,对薄公堂,反目成仇的也大有人在。 林子大了鸟也就多了,遗嘱多了节外生枝的事也不断出现。 由于各个家庭情况千差万别,各个人思想品德千差万别,各个老人想法看法千差万别,立遗嘱成为一件难办的事。最为典型的是一些老人把财产赠送保姆、护工,而不留给自己的子女,引发社会广泛的议论和反思。 上海一位老人临终前,在医院立下了一份遗嘱:“我的遗产留给女儿吴某一元,其余财产包括房产一套、存款80万,全留给陈女士。”陈女士,是女儿给老人请的保姆,仅伺候老人3个月。 广东有个小保姆,曾照顾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两口多年,两位老人去世后,她拿出老人生前立下的“遗赠书”,要求按遗赠取得老人的房产。老人的3个子女以怀疑遗赠书的真实性为由阻止保姆入住,最后法院判决:按照遗赠书中的有效部分,保姆获得8分之5的房屋产权。 苏州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,将一套市场价超百万元的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,此事当时也引发轩然大波,众说纷纭。 全国此类事很多,举不胜举。古代遗产包括权位名利,现在比较单纯,权位名不属个人所有,不可遗传,仅余一项"利",利说白了就是财产。遗嘱重法律,不看情理,所以一旦生效,只能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其实,情理与法律也有相通互融之处,并不完全隔离和对立。 从情理上来说,父母为养育儿女操碎了心,尤其是在目前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,养儿育女更要加倍付出一一精力与财力。当父母年老体衰时,年轻人应给以更多关爱与呵护。这种关爱与呵护不只是经济方面,更重要的是精神抚慰。前面提到的那位得一元遗产的女儿做得十分离谱。用她父亲的话说,就是:从一周一个电话,到一个月一个电话,到三个月一个电话;从半个月来看我一次,到一个月来一次,到三个月来一次,后来半年也未必能见一次了。从女儿家到我家,只有一个小时的车程,而这一小时,对我来说,似乎也太遥远了。伤透心的老父亲,失望决绝的举动,不难理解吧! 全国老人绝对数不断加大,比例趋向上升,更为难办的是失能老人量也很大。数据显示,2020年我国失能、半失能老年数量约达4250万人,几乎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。 设想一下,像我们这样国家的老人沒有想过或也不愿立什么遗嘱的人,恐怕不在少数,估计占50%左右。那么面对这类人群,不必苛求,毕竟立遗嘱有利也有弊,把握不好也会出问题,让他们顺其自然,生不必多费心思,死也不再瞎操心,乐得轻松下九泉。那些下定决心,非立遗嘱不可的人,就算约占20%吧!社会应宽容,各方面包括子女在内需多理解,多服务,多帮助,让他们正确、准确、充分地表达个人意愿,尊重他们的选择,实现遗愿,不留遗憾和遗恨。那么卡在立与不立之间的30%,想立未立,不立又想立,沒有拿定主意的人群,不必焦虑,可进可退,想明白再下决心,只要沒痴呆变傻,主动权永远掌在你自己手里。 想立还是不想立是前提,立好还是不立好看情况,这样立还是那样立靠把握,立前要三思,立中再斟酌,立后不后悔。 (责任编辑:特色研究会) |